\ 农业合作社的前世今生_开云app买球安全-开云体育网页版入口

农业合作社的前世今生

来源:开云app    发布时间:2024-09-10 14:17:09

  如今,互联网时代,个体小农经济显然无法适应时代变化的需要,走合作社道路应该是高科技发展下的正确道路。

  农业合作社,曾经一度是吃“大锅饭”的代名词,成为影响农民致富甚至填饱肚子的绊脚石。改革开放就是从农村先开始,以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标志。从现实看,合作社不仅未消亡,而且以不同的形式、不同的名称一直都存在,现在已遍布全国各地,成为农业规模化生产、农民增收的重要形式。对农业发展从羁绊到促进,农民的态度从抵触到青睐,其中有何缘由,不妨来探寻一下农业合作社的前世今生,或许能够找到答案。

  在现代生产技术应用于农业生产之前,农业基本是以小农生产的方式来进行的,以家庭为单位,农业、传统畜牧业和家庭手工业相结合,在经济上实现自给自足,即人们常讲的男耕女织,日出而作、日入而息。

  这种周而复始的平衡,被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打破。机器的出现,改变了人们生产生活的方式,规模化生产极大提高了生产效率,也快速拉开了贫富差距,使得单个小农户、小手工业者已很难在激烈的市场之间的竞争中立足。抱团取暖、共同合作成为大家的选择,合作社应运而生。人们公认的世界上第一个合作社,是1844年在英国罗奇代尔镇成立的“公平先锋社”,由28个失业纺织工人自发组建。从那之后,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借鉴其经验,组织发展多种形式合作社,当然也包括各种农业合作社,如美国的农场合作社、德国的信用合作社和农业合作社等等。

  早期的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家也曾构想过合作社,如托马斯·莫尔在他的名著《乌托邦》中就描绘了一种理想状态:建立公社,人人都从事农业生产,产品实行平均分配。

  马克思在《论国土国有化》一文中提出了农业合作理念:对于农民,唯一摆脱其贫困和破产的道路就是将土地国有化,把土地交给联合起来的农业劳动者。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谈到小农经济的局限性:由于小农经济造成了土地的分散性、劳动的孤立性和地域的隔绝性,使得这种生产方式不可挽回地走向消亡。恩格斯同时又指出:我们预见到小农必然灭亡,但是我们无论如何不要以自己的干预去加速其灭亡,小农阶层的灭亡不能一蹴而就,而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

  第一个把农业合作思想大规模付诸实践的国家是苏联。俄国十月革命胜利以后,列宁关于农业合作的思想在马克思、恩格斯理论的基础上有了新的拓展,并有了付诸实践的平台。1923年,列宁发表《论合作制》,系统论述了农业合作社的性质,并提出了改造小农经济的途径,这是关于农业合作理论的一个里程碑。

  1929年至1933年,在斯大林主导下,苏联大规模开展了将个体小农私有经济转变为社会主义大集体经济的运动。苏联在1934年宣布农业集体化基本实现,1937年参加集体农庄的农户数达93%,播种面积达99%。

  苏联的农业集体化运动有着特殊的历史背景,既有推行公有制、走社会主义道路等意识形态上的考虑,也有支撑工业发展和国家应对外部压力的现实需求。斯大林是农业集体化的坚定推行者,他称集体农庄是农村社会主义改造的杠杆。面对推行过程中的阻力,斯大林既给甜枣——承诺供给集体农庄拖拉机、收割机等现代机械,但更多的是挥舞着大棒,通过政治手段把一切阻碍都当作反动势力来打倒。斯大林认为,如果依靠教育和劝说来实现,那将是一条漫长的路,而这是国际国内条件不允许的。

  从结果来看,苏联农业集体化运动有进步的一面,至少在当时苏联所处的国际国内环境下,为快速实现工业化积累了资本,推动了现代化农业机具的使用,同时更有助于在战争状态下迅速调拨粮食,支撑作战。但由于其过于急躁、过于简单化、过于考虑国家整体而忽视农民利益,在推行过程中,出现了很多强迫行为,积累了深层次社会矛盾,并没有把苏联带入列宁、斯大林设想的现代化大农业国度。

  最早把合作思想带入中国的是薛仙舟,他曾留学美、德,1914年起在复旦任教,宣传合作主义,起草中国合作运动纲领性文件《中国合作化方案》,被誉为“中国合作运动之父”。

  1920年,孙中山在他发表的《地方自治开始实行法》中指出,地方自治团体应办各种合作业务,如农业合作、工业合作、交易合作、银行合作、保险合作等。1934年,南京国民政府还颁布了《合作社法》。被誉为乡村建设运动三杰的晏阳初、梁漱溟、卢作孚等人在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也都尝试了农村合作社的建设。

  早期也十分关注合作社的作用与建设。蔡和森曾给写信:“无产阶级革命有四种利器,党、工会、合作社、苏维埃。”1927年到湖南做了32天的考察并发表了《湖南农动考察报告》,他把农民行动归纳了14件大事,其中第13件就是合作社运动,指出“合作社,特别是消费、贩卖、信用三种合作社,确是农民所需要的。假如有适当的指导,合作社运动可以随农会的发展而发展到各地”。

  在抗日战争、解放战争中,伴随着土改,合作社在各个根据地火热地展开了,并在动员群众、促进生产、支前作战等各个战线都发挥了及其重要的作用。《新华日报》1939年9月27日发表《论合作社》的社论,开篇即指出:“合作社,在敌后抗战的经济战线上,曾起过重大作用”。

  1943年11月,在陕甘宁边区劳动英雄大会上讲:“在农民群众方面,几千年来都是个体经济,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这种分散的个体生产,就是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而使农民自己陷于永远的穷苦。克服这样的情况的唯一办法,就是逐渐地集体化,而达到集体化的唯一道路,依据列宁所说,就是经过合作社。”

  1948年12月,在华北财政经济委员会会议上指出:“没有合作社,无产阶级就不能领导农民,不能够实现无产阶级与农民的联合,这在新中国的经济建设中是一个带决定性的的问题。”

  新中国成立后,面对我国个体农民,特别是在土地改革中新获得土地而缺少其他生产资料的贫农下中农,为了尽最大可能避免他们重蹈借高利贷甚至典让和出卖土地,产生两极分化情况的发生,为发展生产,兴修水利,抗御自然灾害,采用农业机械和其他新技术的要求,确有走互助合作道路的必要。随着工业化的发展,一方面对农产品的需求日益增大,一方面对农业技术改造的支援日益增强,这也是促进个体农业向合作化方向发展的一个动力。

  根据的提议,1951年9月,召开全国第一次农业互助合作会议,制定《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的决议(草案)》,并提出要把农业生产互助合作“当作一件大事去做”。

  1953年12月,中央通过《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定》,要求把全方面推进农业生产合作、供销合作和信用合作,作为对小农经济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三种形式同步进行,并认为“这种走向社会主义的过渡的形式又正是富有生命的有前途的形式”。这一阶段,中央根据中国农村的特点,采取了自愿互利、典型示范和国家帮助的原则,合作社的产品产量大都超过同样土地的单干户和一般互助组的水平,显示出了一定的优越性。到1955年底,全国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到67万个。

  一万年太久,只争朝夕,人们建设社会主义新中国的热情被彻底激发出来了,大家迫切地想尽快赶超,不断加速,甚至忽视了规律。合作化运动逐渐偏离合作经济的初衷,走上集体化的道路。1956年底,参加合作化的农户猛增到占全体农户的96.3%,其中有87.8%是完全实行集体所有制的高级社。

  经过社会主义改造,党中央酝酿并制定了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并相继发动了“”和人民公社化运动。总路线、“”、人民公社,在当时被称作“三面红旗”。1958年8月,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通过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推行人民公社化运动,撤乡、镇并大社,以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行使乡镇政权职权,农业生产合作社改称生产大队。中央原计划用三到四年,有些发展相对滞后地方用五到六年完成过渡,可在政治挂帅的年代,不到2个月时间全国农村就实现了人民公社化。到10月底,全国建立的人民公社达2.6万多个,入社农户占农户总数的99%以上。同时,人民公社办起了食堂、托儿所、敬老院等,出现了急于向过渡的倾向,结果反而是造成了对农村生产力的破坏。

  从安徽小岗村“大包干”开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逐渐在全国推开。1983年10月,在总结各地试点经验基础上,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出《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至1984年底,人民公社退出历史舞台。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极大促进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家庭经营缺陷越来越明显地暴露出来。比如,难以快速对接市场、难以形成规模化种植、生产所带来的成本较高、农产品销路不畅等等。农民开始更加主动、自觉地联合起来,一批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应运而生,当时称为“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截至上世纪末,全国共有比较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15万家。

  2006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公布,并于2007年7月1日正式实行。按照法律规定,合作社建立一般遵循以下原则: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实现民主管理;盈余主要按比例返还。从此,农民合作社有了合法身份,能够作为市场主体与别的类型经济实体进行交易,开展相关经济活动,农民合作社走上了依法发展的快车道。

  据2021年1月1日,《经济日报》报道,截至2020年底,全国农民合作社达到224.1万家,辐射带动近一半的农户。农民合作社加强社际联合,组建联合社1.3万余家,社均带动12个单体合作社,营收是单体合作社近4倍。贫穷的地方共培育发展农民合作社72万家,吸纳带动了一大批建档立卡贫困户入社发展乡村产业。

  美国农场主协会。美国农业基本经营单位是家庭农场,农场主自发结合成立农场主协会。农场主协会采取民主平等合作的方式,设立董事会,由聘请的经理全面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其主要负责生产资料的生产和供应、农产品加工及贸易等领域。美国州政府为其确立合法地位,并给予各种各样的形式的援助。

  日本农业协同组合。“农协”主要负责涉农业务指导,以及销售、购买、信用服务。受农户委托,农协会将农产品统一集中起来,发送到上一级或中央一级的农产品批发商业市场,有计划地向市场投放,稳定市场行情报价,保障农民利益,农协还为农民提供公共服务资源和生产设施。

  德国农村合作社。农村合作社遍布德国农村地区,特别强调政府在农村合作社建设中的作用。政府在人工费、办公设备等方面给予农业合作社创业资助,在采购、加工、销售、仓储、包装等方面给予投资资助。此外,德国还注重合作社之间的合作,建立固定的合作伙伴关系,在生产、加工、收购、销售、信贷等所有的环节建立了自成一体和联合经营业务网络,由此产生较好的规模经营效益。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生产关系要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是铁律。合作社是一种生产组织和生产经营的形式,属于生产关系的范畴。工业革命带来的农业机械普及、农业生产力提高,是合作社产生的根本动因。在长期的小农经济时代,以耕牛和人力为生产工具,以自给自足为基本经济形式,合作社并无存在需要。工业革命后,农业机械普及使机械化、大规模种植成为可能,长期资金市场运作方式使小农户联合起来对接市场成为需求,合作社才有了生存的土壤。

  无论是欧洲早期的合作社、苏联的集体化运动,还是我国建国初期的互助组,甚至是人民公社,在大规模使用农机、化肥等方面,在统筹农业生产、支持工业发展中,均发挥了一定推动作用。但有必要注意一下的是,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滞后会产生制约作用,超前同样会出现负面影响。如建国之初,在生产力还不那么发达、相关配套机制还不那么健全的情况下,试图超越阶段,过于急切的由低级社向高级社过渡,甚至全面实施人民公社,追求“一大二公”,显然违背了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基本规律。而如今,互联网时代,个体小农经济显然无法适应时代变化的需要,走合作社道路应该是高科技发展下的正确道路。

  历史是人民创造的。尽管有一些时候,群众对一些新生事物会存有迟疑态度、观望心态,甚至有时会有觉悟不高的一面,但他们又会极为敏感地去感知,一经发现这些新生事物对自己有利,就会毫不犹豫地支持。合作社的基本精神和原则是自愿,加入或退出,由群众个人选择。政府需要做的工作就是指导、支持办好合作社,让参与者从中获得收益、尝到甜头,产生示范作用。

  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的结合是发展农业合作社的正确途径。经济发展有其自身特定的内在规律,试图采取政治运动的方式去发展经济,往往会违背规律,产生负面效果。如苏联农业集体化运动、我国的人民公社化运动,由于建设经验不足、急于实现理想中的生产方式、过度夸大主观意志的作用等原因。实践证明,这样的形式适得其反。当然,经济运行尤其是长期资金市场有难以自我克服的缺陷,任由其野蛮生长,容易衍生出垄断、贫富差距过大等问题。在反思总结历史经验基础上,国家应加强对经济的干预,但这种干预应该是在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基础上,且主要采取货币、金融等经济手段和政策工具,使这种干预真正是“有为”而非“乱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