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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4年江门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申报和监测工作的通知

来源:开云app    发布时间:2024-08-24 03:40:48

  为扎实推进“百县千镇万村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工程”,有序抓好农民合作社的培育发展,我局决定开展2024年江门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申报和市级示范社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符合《江门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附件1)中规定的申报标准,并择优上报。

  (二)名额分配。各县(市、区)结合农民合作社发展实际,积极发动组织农民合作社申报市级示范社,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推荐数量不少于1家。

  1.合作社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对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自愿申报。参加申报的合作社请于2024年1月30日前对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申报表及相关申报材料(见附件2)。

  2.县级审核。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可结合实际会同水利、林业、供销等部门对申报材料来审查,酌情征求发改、财政、税务、市场监督、地方金融监管、银行保险监管等部门意见后,以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文件名义于2024年2月29日前将审查通过的农民合作社名单、申报材料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农业农村局)。

  本次监测对象为江门市2022年评定的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及2022年监测合格的市级示范社(见附件3)。

  1.符合《江门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 规定的运营管理规范、服务成效明显、市场竞争力强的标准。

  2.按时报送年度报告并进行公示,没有被列入经营异常 名录及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1.请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参与监测的市级示范社填写市级示范社信息监测表(见附件4),参与监测的市级示范社于2024年2月5日前将市级示范社信息监测表提交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2.请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对照《江门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第二章规定,协调水利、林业、供销、税务、市场监督等部门对本区域市级示范社提交的材料进行核查,于2024年3月8日前将监测情况报告、监测合格名单汇总表、监测不合格名单汇总表等以正式文件报送江门市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指导科)。

  (一)申报的农民合作社和监测对象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和示范社资格。

  (二)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工作程序积极组织开展申报和监测工作,进一步推动我市农民合作社的规范发展,充分发挥农民合作社的示范、带动作用。

  附件:1.关于印发《江门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江农农〔2020〕235号)

  抄送:市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门间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供销合作联社、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门监管分局)

  2023年与非成员的农机作业量(交易量)与合作社农机作业总量(交易总量)比值

  本社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若有虚假愿承担一切后果及相关责任。特申请示范社。

  本单位会同水利、林业、供销等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检查,并经征求发改、财政、税务、市场监督、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银行保险监管等部门意见后,特此推荐。

  注: 法人代表身份指在本组织之外所从事的职业及职务,如农技中心主任、农技推广员、公司企业管理人员、个体工商户、农民或农民所办企业代表等。

  9.合作社获得的产品注册商标证书,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等证书复印件;

  为成员提供服务类型及比例(%),(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农业标准化生产率、农产品统一销售率)